天津博物馆用以支持科研的公共资源共享信息服务管理办法

2014-03-01

       为加强馆藏文物、图书资料使用的管理,便于政府机关、高等院校、学术团体或专家、学者基于公务文化普及、公共资源及教育推广或学术研究之参考使用、出版刊物、拍摄电影、电视片等,特制定本办法:
  使用馆藏文物、图书资料,经馆领导批准后,由办公室与使用者签署协议,统一协调安排。
  使用者向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,并说明使用目的及用途等,由办公室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使用之清单、数量、规格,下工作任务单。
  馆藏文物的提取和拍摄,必须由保卫人员、文保人员在现场指导、监督和操作,确保文物安全。
  馆藏文物、图书资料提供,需按本馆所订收费标准收取费用。
申请使用公开刊物上的本馆藏品且无须由本馆提供底片者,收取版权使用费。
基于商业目的印制图书、刊物、电子出版品及其它产品者,须经馆领导严格审查同意后,可付费使用,并且不得超越批准范围。

   
提取馆藏文物收费标准          单位:人民币元

类别 级别 单位 收费
文物 一级 件 200元
文物 二级 件 150元
文物 三级(一般文物) 件 100元

 
 
文物拍照收费标准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单位:人民币元

种类 文物级别 单位 收费(含版权费邮资)
文物 一级 1张/单次 2000
文物 二级 1张/单次 1000
文物 三级(一般文物) 1张/单次 600
PS1:其他商业用途(例如影视音响,整书出版等)另议。
PS2:版权费仅限单次用途。

 

使用公开发表刊上馆藏文物收费标准(版权费)

类别 级别 单位 收费
文物 一级 件/单次 800元
文物 二级 件/单次 400元
文物 三级(一般文物) 件/单次 200元